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不同情形在不同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等嚴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數額、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四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guī)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財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實施不法的打擊或強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為。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等。只要行為足以壓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其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是當場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則多種多樣,有的是語言,有的是動作如撥出身帶之刀;有的還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險環(huán)境進行脅迫,如在夜間偏僻的地區(qū),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錢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不敢反抗,亦可構成本罪的威脅。 脅迫必須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當面發(fā)出,而是通過書信或者他人轉告的方式讓被害人得知,則亦不是本罪的脅迫。
所謂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行為人如果沒有使他人處于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拿走或奪取財物的,不是構成本罪。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1、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由行為人直接發(fā)出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是當面發(fā)出的,也可以是通過書信、電話、電報等形式發(fā)出,可以是行為人本人發(fā)出,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發(fā)出。
2、搶劫罪的“威脅”是揚言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都是當場可以實施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一般是揚言將要實施,并不一定當場實施,威脅的內容可以當場能夠實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個時間才能實施。
3、搶劫罪是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財物的時間、地點,可以是當場,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時間、地點交出。
4、搶劫罪占有的財物只能是動產;敲詐勒索罪占有的財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5、搶劫罪除使用威脅手段外,還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時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
6、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故意的內容是搶劫;敲詐勒索罪故意的內容是敲詐勒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四、常見犯罪的量刑
(十)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jié)嚴重程度、搶劫數額、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搶劫罪的定罪與量刑如下: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法律分析: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 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 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guī) 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 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 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 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搶劫犯判多少年具體標準如下: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搶劫一次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搶劫兩次的,再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搶劫數額達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6萬元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每增加一次搶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3)搶劫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3萬至4萬元,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輕傷二級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輕傷一級的,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重傷二級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刑期;重傷一級的,增加四年至四年六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殘疾程度超過三級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
(6)持槍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3)三人以上結伙或者流竄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為: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搶劫公私財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入戶搶劫、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造成重傷、死亡等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認定“入戶搶劫”:
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qū)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yè)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yè)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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