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條件包括?
行政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包括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已經被變更、撤銷或者廢止,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等等。同時,在法院判決前,原告也有權隨時申請撤訴。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因提出申請撤訴。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 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已經被變更、撤銷或者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被訴行政行為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原告可以申請撤訴。2. 當事人協商一致。當事人之間達成協商一致,原告可以申請撤訴。這種情況下,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并經過法院確認。3. 法院判決前,原告隨時都有權申請撤訴。但是,如果申請撤訴的時候已經經過發回重審程序,那么需要征得被告同意或者經過法院的許可。4.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涉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下,原告可以提交申請撤訴。不過這種情況下,需要經過法院確認。
如何正確申請撤訴?正確申請撤訴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需要明確申請撤訴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同時,應該遵守法律程序和法院規定的相關要求,如書面申請、文件齊全等。其次,在申請撤訴之前,應該與被告聯系,溝通協商,盡可能達成一致意見。最后,如果涉及到復雜的案情和法律問題,建議尋求律師的幫助。
申請撤訴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程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和要求。合理、正確的申請撤訴,不僅可以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立案后可以撤訴嗎
法院立案之后可以撤訴,如果是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已經立案的,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是否準許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撤訴,而原告經過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一、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準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愿、合法。
(3)注意,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二、民事訴訟撤訴的法律后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后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撤訴后還是可以再起訴的,但是任何民事訴訟撤訴都要考慮清楚,因為都要考慮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如果是刑事訴訟,則只有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如果是公訴案件,不可以撤訴,不過如果存在以下情況的,可以終止審理: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起訴立案流程:
1.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
2.向法院起訴提交證據材料;
3.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4.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怎么申請撤銷起訴
申請撤銷起訴的方法如下:
1、一審中的撤訴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的撤訴,必須在宣判前申請,發現無罪的,準許撤訴,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如果有新的事實、證據材料,可以再起訴;
2、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4、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法院應當準許,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5、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申請撤訴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訴,提交相應的材料,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可以撤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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