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怒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無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法律規定如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占罪。因此,要同時具備占有他人財物和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侵占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依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要想構成侵占罪,必須是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達到數額較大的財物才能構成。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標準規定,侵占數額1萬方可立案,部分地方侵占數額達到5千方可立案。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侵占財物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兩種:重置價值和折舊價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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