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準職工外出、不準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
3.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
4.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5.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采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于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強迫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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