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審理的程序是:法院進行庭前準備工作;書記員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法庭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宣布開庭;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介紹審判人員;告知訴訟權利義務,并征詢申請回避意見;宣告庭審的階段;訴訟指導;審理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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