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由于某些不當行為造成侵權行為的現象時有發生,而進行了侵權行為往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侵權責任又可以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下面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下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的違法性。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后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二、一般侵權行為有哪些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三、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3、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少損害的行為。 4、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之前明確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擔某種損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5、受害人過錯。行為對于因受害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減輕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整理的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我們在對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時應結合具體侵權行為進行分析。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須注意到以下四個條件:(1)違法行為。要認定某人侵權,首先必須確認其具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行為,該行為必須是法律或行
政法規明確規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無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當事人的行為可以構成侵權。(2)損害事實。侵權責任以權利受到損害為基礎,要根據損害后果程度
確認賠償額或其他彌補損失的措施。如果一個行為雖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損害后果的,也就沒有受損害方,也就沒有權利主體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3)行為
人的主觀上有過錯。我國的法律規定多數的侵權責任須以當事人在行為時有無主觀過錯為前提條件,沒有過錯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國家對某些特殊的產業和特殊的
產品實行無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即無論行為人有否主觀過錯均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符合
前因后果的邏輯關系,這個原因必須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沒有其他行為參與的直接行為產生的損害結果才符合因果關系原則。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3、因果關系。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于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并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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