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強奸會判刑嗎
俗話說酒后亂性,人喝酒后有可能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所以喝酒要適量,更為能借酒生事。如果喝酒后對他人被告強奸的,而在實施強奸的時候本人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那么醉酒強奸會判刑嗎?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醉酒強奸會不會判刑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醉酒實施犯罪行為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醉酒后強奸她人的,按強奸罪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二、怎么認定強奸未遂 我國強奸的既遂是以插入為標準的即插入說,但也存在接觸說,就是指只要男性的性器官與女性的性器官接觸即構成強奸罪的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從這一定義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個特點: (一)犯罪人已著手實行犯罪 這一點是和犯罪預備行為的重要區別。所謂著手實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的行為,例如殺人犯開槍射擊的行為,投放毒藥的行為等等。如果沒有外力的阻礙,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說犯罪行為沒有完成某個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一點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沒有發生任何危害的結果,只是說沒有發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結果。例如,殺人犯雖沒有把人殺死,卻把人砍成重傷,造成殘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礙,如大雨把犯罪分子點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三、醉駕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1、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于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鑒定結論。 2、醉酒與否的標準。目前司法實踐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為飲酒與醉酒的分界線。 3、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鑒定。 醉酒駕車的危害主要如下: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后駕車,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醉酒強奸會不會判刑”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醉酒實施犯罪行為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醉酒后強奸她人的,按強奸罪進行處罰。
酒后強奸未遂該如何判
喝酒本來是在喜慶或者慶祝的時候喝的,但喝酒后特別是在醉酒后,往往會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比如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酒后亂性強奸他人等。如果酒后實施強奸行為未得逞的,那么酒后強奸未遂該如何判?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一、酒后強奸未遂該如何判 酒后犯強奸罪的,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癡呆癥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婦女3人以上,又包括婦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是指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 (4)二人以上輪奸的。是指兩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較短的時間內出于共同的強奸故意對同一婦女先后輪流強奸的行為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直接導致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于殺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將其殺死后再進行奸尸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尸體罪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后,出于報復、滅口、逃跑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數罪并罰。其他嚴重后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二、犯罪未遂的分類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行終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所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為,并且自認為已經將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槍向被害人射擊,被害人應聲倒地,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已經中彈死亡,持槍逃離犯罪現場,實際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輕傷。 所謂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將他認為實現犯罪意圖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完畢,因而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行為人持刀砍殺被害人,在砍殺的過程中,遇到被害人激烈反抗,甚至被被害人制服,因而未能完成殺人行為。 2、根據犯罪行為實際能否達到既遂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所謂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例如:甲男因有外遇,蓄意除掉發妻另結新歡,遂將足量滅鼠藥摻入其妻的飯食中,其妻在吃飯時感覺飯中有異味,便將飯食全部倒掉,甲男的行為客觀上可能導致其妻中毒死亡,只是由于其妻警覺而未能得逞。甲男的行為屬于能犯未遂。 所謂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由于對行為事實的認識錯誤而在客觀上使其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不能達到既遂狀態的犯罪未遂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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