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是侵犯名譽權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二、名譽權侵權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典》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征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蕩"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后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侵犯名譽權的損失有哪些
(一)財產 損害賠償 。名譽權本身不是財產,不具有可以交換的經濟利益,但由于此種權利直接關系到公民和 法人財產權 的取得和喪失,因此侵害名譽權也會影響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于財產損害的范圍。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
(二) 精神損害賠償 。侵害名譽權造成的精神損害應包括受害人的名譽利益毀損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兩部分。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對于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綜上可知,侵犯名譽權需要符合法定要件,通常是以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的名譽,并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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