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范圍
一、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一般規定 1、醫療費(A、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B、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A、誤工時間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C、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D、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A、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期限確定。B、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C、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D、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E、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年。F、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受害人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應有正式票據,并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賠償,住宿費標準一般地區每天40元,經濟特區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一般地區15元,特殊地區20元) 7、必要的營養費(根據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
二、因傷殘而受損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1、殘疾賠償金(A、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定殘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C、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于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A、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B、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A、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B、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按五年計算。C、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范圍 1、喪葬費(按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依前款規定辦) 3、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A、按法院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二十年。六十歲以上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歲以上按五年計算。B、能證明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高于受訴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可參照一般傷害賠償標準) 以上就是由我為您所整理的有關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范圍的相關內容,實際上,除了上述的賠償范圍之外,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11項規定,醫療事故賠償的精神損害扶慰金,按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死亡的,賠償年限不超6年,殘疾的,不超過3年。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是什么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是什么侵權致損的賠償范圍如下:
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2、造成殘疾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包括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賠償范圍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素材侵權賠償的范圍
法律主觀: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等。,財產損害賠償范圍:,(一)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二)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四)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五)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六)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一)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1、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2、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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