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審的法律條款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取保候審期限 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 管制 或者宣告 緩刑 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 司法鑒定 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以上就是 網 律師為您帶來的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及法律條款,如果還有什么問題,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相關閱讀: 取保候審期間又犯罪的處理規定 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派出所 保釋 有什么條件?派出所保釋的條件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解除 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說明 立案 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 證據 來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 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因為取保候審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無證據對該 犯罪嫌疑人 移送審查起訴的話,只有解除取保審,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后,才算是結案的。 二、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取保候審期限 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審 人民法院判處 管制 或者宣告 緩刑 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 羈押 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 司法鑒定 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 證人 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 批準逮捕 ,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三、解除取保候審后怎么處理 公安機關所經辦的所有案件達到逮捕或起訴階段必須經過檢察院的核查與批準。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會面臨三種處理辦法:1、逮捕后起訴,此類情況是由檢察院做出書面決定,認為該嫌疑人不適合取保候審而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執行逮捕,這種情況出現的很少。2、直接起訴,當公安機關完成全部偵察后,會將被取保的嫌疑人和案卷連同其他嫌疑人(包括在押嫌疑人)送至檢察院,由檢察院予以起訴。3、撤銷案件并解除取保候審,當公安機關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或經調查不認為是 刑事犯罪 后,回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對已取保的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改為 治安處罰 或不于處罰,此類情況的發生大多是人為活動后的結果。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以“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為理由的取保候審,本身就說明了其性質不嚴重,有活動的空間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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