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一般賠多少錢?
名譽侵權一般賠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具體的應當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進行不同的判斷。但是從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們國家對名譽權侵權的賠償金額并不是特別多,這主要是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
名譽侵權一般賠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確定,在我國目前金額不多,常涉及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后,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說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1、從侵害情節來考慮,侵害情節較重,造成較嚴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賠償。 2、從受害人的諒解程度考慮。如果責令加害人承擔非財產責任后,受害人能夠諒解,就說明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已經平復,可以不予以賠償。 3、從加害人認錯態度考慮。如果受害人諒解而加害人仍不認識錯誤,則不能因為受害人精神創傷的平復而對違法行為不予以制裁,仍應責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的話,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通常就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民事賠償,目前我們國家涉及到名譽權侵權的問題就是精神損害賠償。
名譽權侵權賠償標準
侵害名譽權賠償標準為:
1、財產賠償按照其直接損失計算數額:
(1)名譽權是人身權利,一般不會有財產利益,但名譽權會直接影響權利人的財產獲得,因此名譽受損也會造成財產損失;
(2)比如公民因遭受名譽的毀損而喪失某種工作的機會,法人因名譽毀損而遭受財產的重大損失;
(3)財產損害既包括現有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喪失,只要是侵害名譽權所引起的后果,侵權人就應當全部賠償。并且受害人的恢復名譽而產生的費和支出,也屬于財產損害的范圍;
2、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確定如下: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只有當侵害名譽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
(2)根據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確定;
(3)對于賠償數額,應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
(4)對于受害人名譽利益損害可以通過判令侵權人采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適當措施予以救濟,但當采取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復受害人的名譽時,就應當把名譽利益損害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名譽損失費賠償標準2023
名譽權是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之一,是屬于人格權的一種。非法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是屬于侵權的行為,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損害他人名譽權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受害人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不確定的,依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侵犯名譽權的認定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所謂誹謗,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的方式有口頭和文字等兩種方式。其內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損于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其特征可以稱之為無中生有,“無事生非”。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其隱私權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生。
(三)、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損害名譽權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是按實際損失賠償。損失難以確定的,依據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等因素確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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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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