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是指與產品有關的制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等各方對產品因存在缺陷而在被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并造成使用者或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責任保險領域內,產品責任保險是發展較為迅速的險種。零售商、批發商和制造商對由離開銷售和生產場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費引起的傷害被認為是負有法律責任的。
經濟法中產品斷陷名詞解釋產品缺陷的判斷標準,是產品責任成立的基礎性要件,在訴訟上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產品責任法上核心問題。2000年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46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名詞解釋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不同主體的歸責原則不同: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
產品召回是指生產商將已經送到批發商、零售商或終端使用者手上的產品收回。
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產品被發現存在缺陷。
產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產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的處理辦法。其中,對于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廠家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一種是“強制認證,自愿召回”。
經濟法中的“經濟競爭”是指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為了取得有利的產銷條件而進行的相互爭勝活動。
經濟法是國家從整體經濟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學中的名詞解釋 三、名詞解釋
1、中國經濟法P11
確立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的經濟法律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一體。
2、經濟關系P7
是指在一定的生產方式的基礎上所產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各種關系的總稱。
3、經濟法律關系P25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中和經營協調活動中發生的,由經濟法、法規所確認和調整的,并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存在和執行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相互統一的關系。
4、經濟職權P32
也稱經濟權力,也就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它們的領導人員、法定代表人等在組織管理經濟活動中所依法享有的與本身職務相連的一種特殊的經濟權利。
5、工業企業法P47
有關確立工業企業的法律地位,以及調整由工業企業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營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企業變更P49
企業組織結構上的調整(改組)和其他登記事項的變動。
7、集體所有制企業P74
是指生產資料為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商品經濟組織。
8、鄉鎮企業P83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
9、私營企業法P96
確認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調整國家機關對私營企業的巨集觀調控關系以及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市場執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0、合伙企業P104
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個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11、個人獨資企業P113-114
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受到法律保護,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12、外商投資企業法P124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P126
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且按照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以及虧損的企業。
1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P127
是指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15、中外合作經營企業P140
是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經濟組織。
16、外資企業P145
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17、股份有限公司P157
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8、有限責任公司P157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19、國有獨資公司P169-170等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并且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出資人監管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20、上市公司P175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公司債券P177
公司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22、可轉換債券P179
是上市公司發行的,可依照一定的條件轉換為股票的債券。
23、債權人會議P195
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者公告而組成的一個行使債權、破產參與權和決議權的機構。
24、和解P196
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企業延遲清償債務的期限、企業進行整頓的方案、內容、計劃等問題達成的和解協議。
25、計劃法P206
計劃法是關于規定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計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調整它們在計劃編制、審批、執行、檢查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計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6、指令性指標P208
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或者專案中需要由國家調撥、分配的部分和關系到經濟全域性的重大經濟活動,以法律形式下達的,必須執行的計劃指標。
27、指導性指標P208
國家為了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活動能夠,對除指令性指標以外的其他重要產品,專案和經濟活動所下達的,主要靠經濟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計劃指標。
28、固定資產投資法P209
確認和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
29、固定資產投資關系P209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30、固定資產投資財政撥款P212
建設專案的資金由財政部門以預算支出的方式撥付給建設單位無償使用。
31、財政P218
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參與部分社會產品的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分配關系。
32、財政法P218
調整財政分配和財政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財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3、財政管理體制P220
劃分中央同地方各級政權之間以及國家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財政管理職權、財政收支范圍等內容的法律制度。
34、預算P221
經過法定程式批準的國家各級人民 *** 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一定期間的財政或者財務收支計劃。
35、預算管理職權P222
確定和支配國家預算的權利以及對于國家預算的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監督權利的總稱。
36、國債法P229
國家在借款和發行、使用、兌付、流通 *** 債券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7、財政轉移支付法P231
調整在財政轉移支付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8、 *** 采購P237
*** 為了維持 *** 正常運轉所需物品的采買與購置。
39、 *** 采購當事人P239
*** 采購當事人是指任何參與 *** 采購的人,它除了采購方和供應商之外,還包括 *** 采購業務代理機構。
40、國有資產P244
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資產以及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資產,以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41、資產評估法P246
確定資產評估的組織管理、機構、人員、范圍、程式、方法以及調整資產評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系統。
42、產權交易P250
交易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通過購買、出售、兼并、拍賣等方式,將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企業產權轉讓給另一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
43、稅收征收管理P290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依法納稅和進行稅務監督管理的總稱。
44、稅收P259
是以實現國家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 *** 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和特定行為所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國家征收行為,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45、法定增值額P263
是指一國 *** 根據各自的國情,政策的需要,就其增值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增值額。
46、出口退(免)稅制度P269
貨物報關出口銷售后,將其國內所繳納的稅收退還給貨物出口企業或者對出口企業給予免稅的一種制度。
47、中國金融法P307
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生活中因為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8、商業銀行P314
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49、中間業務P317
商業銀行不需要運用自有資金,只代替客戶承辦交付、收取和其他委托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50、銀行業監督管理P320
也就是銀行業監管,是指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經營以及其他活動所進行的監督管理。
51、債券P330
發行人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52、股票交易P331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核準上市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3、債券交易P332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公司所發行的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活動。
54、內幕交易P334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
55、虛假陳述和資訊誤導行為P335
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并且傳播虛假資訊,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
56、價格法P347
與價格制定、執行和調控、監督檢查有關的各種關系。
57、 *** 指導價P350
*** 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制定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58、價格體系P348
價格的種類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總稱。
59、會計關系P360
國家在管理會計過程中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60、會計監督P366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
61、審計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對 *** 及其各個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依照審計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全面審查,并將審計結果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62、審計關系P370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 *** 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對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其他國家資產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
63、自然資源法P381
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4、土地所有權P383
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65、土地使用權P383
土地使用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占有的土地進行合理利用的權利。
66、森林法P387
調整人們在森林的管理、養護、營造、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7、草原法P391
調整人們在草原資源的管理、保護、建設和合理開發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8、環境保護法P409
規定和調整人們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以及有關確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69、“三同時”制度P411
它要求一切建設專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0、對外貿易P422
一國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等主體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貨物、技術和服務交換的一種經濟活動。
71、對外貿易法P424
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對外貿易管理關系和對外貿易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2、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P427
依法參加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易義務的當事人。
73、對外貿易經營者P429
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74、對外貿易調查P435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事項予以查證的過程。
75、競爭法P449
國家在協調經濟執行中調整市場競爭關系和市場競爭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
企業合并
開放分類: 會計、會計準則
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獨立的企業的聯合,或者一個企業通過購買權益性證券、資產、簽訂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個企業的控制權的行為。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 號——企業合并》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當全額沖銷,并調整留存收益。
按照該準則的規定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應當將商譽在首次執行日的攤余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不再進行攤銷。
不安抗辯權
開放分類: 經濟、法律、合同、合同法
根據合同法68、69條之規定,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后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辮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不安抗辯權的發生基于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當事人的情況發生了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無法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應當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不安抗辯權屬延期抗辯權,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作了對待給付,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
開放分類: 社會、經濟、法律、合同法
違約金
penalbond
債權人或債務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他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定金
開放分類: 法律、術語、房地產、合同、擔保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根據我國發法通則和《擔保法》八十九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出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開發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開發商將房屋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分類
根據定金給付的目的和效力不同,定金可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
納稅人
開放分類: 經濟、稅務、財政
納稅人
tax,payer
依照稅法規定對國家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人。又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在中國,納稅人包括:①全民所有制企業。②城鄉各類集體所有制企業。③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④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⑤私營企業。⑥個體工商戶、農村專業戶、承包戶。⑦依稅法規定應納個人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個人。納稅人是按照稅種確定的。
納稅人的權利包括: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納稅人的義務包括: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式辦理納稅申報,并按期交納稅款;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會計、財務報表;接受稅務檢查,并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補充定義: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明確由誰來納稅,又稱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主體.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合同法》對要約、要約邀請有明確的規定 1、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經濟侵權責任(名詞解釋) 1)經濟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經濟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2)經濟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
3)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生產者、銷售者違反產品質量義務的行為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所作的強制性要求;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就產品質量向消費者所作的說明或者陳述;產品存在缺陷。
擴展資料:
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
確定的標準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
產品的生產、儲運、經銷企業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各部門、各地區,特別是企業主管機關必須對產品質量進行嚴格管理,監督有關企業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保證產品質量,承擔質量責任;管理和監督不力的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有缺陷,存在可能介紹如下: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有缺陷,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造成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或其他直接財產損失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特殊的侵權法律責任。
名稱解釋
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因產品瑕疵致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時,依法由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
侵權法上所稱的產品瑕疵既包括產品質量缺陷,也包括未經說明的產品使用危險缺陷。依我國和多數國家的法律,產品瑕疵致人損害時,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和連帶責任;但如該損害是由運輸者或第三人過錯造成時,連帶責任人在承擔責任后可向其追償。
構成要件
(1)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即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這里所說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初級農產品等不包括在內;這里所說的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說明缺陷。
(2)不合格產品造成了他人財產、人身損害。這里所指的他人財產,不僅是指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至于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害,購買者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也可以是購買者、消費者之外的第三人。
(3)產品缺陷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確認該種因果關系,一般應由受害人舉證,受害人舉證的事項為缺陷產品被使用或被消費、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導致了損害的發生,但是對于高科技產品,理論上認為應有條件地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理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