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
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2、計算標準的變化
(1)舍棄了我國原先采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
(3)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職工因工致殘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各個等級的標準不同。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標準為:
1.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2.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被鑒定為五至六級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1.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3.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4.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等級鑒定為七至十級工傷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傷殘等級分為多個級別,需要由專業的鑒定機構和工作人員進行鑒定的。那么傷殘鑒定等級標準是什么?一級傷殘、二級傷殘、三級傷殘等等。一、傷殘鑒定等級賠償標準是什么(一)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1、1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2、2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3、3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于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4、4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二)賠償標準: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二、傷殘賠償金由誰來承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入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三、傷殘賠償金由誰來承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不僅影響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響了其獲取經濟收入的能力,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對其進行生活補助,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對這項生活補助費用進行的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維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內容之一,應當予以賠償。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十級傷殘工傷評定賠償標準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兩項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客觀: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復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后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筆者認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及侵害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這三個要素來確定。首先,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遭受嚴重侵害,導致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甚至完全喪失。侵害他人健康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賠償損失,使受害人獲得補償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目的之一。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的規定,則受害人因致殘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又無收入的,侵害人應按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賠償;受害人仍有收入的,但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由侵害人補足到這一標準;受害人的收入相當于或者高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侵害人則可以不予補償。誠然,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者與部分正常人相比較,由于受教育程度和掌握勞動技能等因素的差異,殘疾者致殘后的收入可能仍然高于部分正常人的收入。但受害人致殘所造成的身體上傷害和精神上損害,必然影響可得利益和期待收入。受害人的收入相當于或者高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的,侵害人則可以不予補償,顯然與法相悖。另外,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通常被理解為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標準,明顯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再者,受害人致殘后的收入可能千差萬別,當事人舉證難,法官認證更難。因此,筆者主張,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應當參照《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作為確定賠償標準的基礎。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亦應當以統計部門上一年度的統計報告為依據。其次,侵害人之所以要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因為殘疾者的身體遭受侵害人的傷害,部分機體喪失功能,從而喪失了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對于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殘疾者而言,仍然可以從事與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具有一定的自食其力能力,侵害人應承擔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由于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又一關鍵因素。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法定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參照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在審判實踐中,可將殘疾等級界定為賠償標準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系數分別為1至0.1。再次,在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是一種常見現象。受害人的過錯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受害人的行為誘發了損害的發生。如由于受害人惡語傷人,使侵害人情緒激動而動手致傷受害人。如果沒有受害人的誘發因素,損害就不會發生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二是受害人的行為與侵害人的行為合致產生了損害的發生。如受害人突然橫穿公路,使司機來不及剎車或判斷失誤,造成損害發生。三是受害人在遭受損害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致使其損害的擴大。如受害人及其親屬放棄治療、拒絕就醫等。在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侵害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侵害人應承擔的責任大小也是確定賠償標準的另一重要因素。綜上所述,筆者將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年度賠償標準概括為: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傷殘等級)分為十級,一至十級所對應的賠償系數分別為1至0.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以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為基礎,根據傷殘等級所對應的系數和侵害人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年度賠償標準=當地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費×被害人傷殘等級對應系數×侵害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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