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逃稅罪量刑標準:
1、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稅罪;
2、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3、如果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逃稅罪的構罪要件如下:
1、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 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認定逃稅罪,要注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稅行為的認定。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復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2、認定逃稅罪,需要注意逃稅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 不追究刑事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第一、第四款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