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社會評價。”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在爭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和名譽感。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其客體是名譽。而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其實際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也即,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當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名譽侵權,而個人自身的主觀評價不屬于客觀的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名譽感受損不代表名譽權受到侵害。
由此可見民事主體對自己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自我評價和感受,不屬于名譽權保護范圍,司法只保護主體的客觀名譽不為他人的非法行為侵害而降低。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如侮辱、誹謗等行為,并為第三人知悉。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
(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即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
(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1、侮辱人格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侮辱人格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2、《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3、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根據上述闡述表明,在發現名譽權被侵犯時,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而法院在認定名譽權侵權時是多方認定的。
法律客觀: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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