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的條件
不當得利 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一、必須一方獲得利益 必須一方獲得利益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重要的必要條件。若不具備此條件,即一方當事人只使他方的財產受到損害,自己并未從中獲得利益,則可能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所謂一方獲得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財產利益。財產利益的增加也就是財產總量的增加。而財產增加的形式有兩種:其一為財產利益的積極增加,即財產權利的增強或財產義務的消滅,主要表現形式有: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利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利限制的消除。其二為財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財產利益本應減少而沒有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客觀上仍然可以歸結為利益的增加。具體表現形式有:本應承擔的 債務 而不再承擔或減少負擔;應支出的費用沒有支出或減少支出;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而沒有設立。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若受益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如事前預謀某項利益或者受益后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該項利益的,則可能單獨構成侵權或者構成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若受益人因主觀上的過失,或由于疏忽大意而誤將他人財物認為是自己的而處分之,也需根據具體情況做分析,但始終會在侵權或侵權與不當得利競合的范圍內。若受益人因偶然性、非主觀事件而獲得利益,則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不當得利不以受益人主觀過錯為必要。 二、必須他方受到損失 若無他方的損失,雖有一方得利,也不發生利益返還,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他方受到損失,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該損失的表現形式,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消極損失,又稱為間接損失,是指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亦即應得利益的損失。這里應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并非指必然得到的利益。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所指“損失”,不同于因為 侵權行為 或者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前者應當作更寬松的解釋。 不當得利制度的功能,不在于彌補損失,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所取得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制度的“損失”應當和“賠償損失”所稱的“損失”嚴格區別,原則上應以一方得到的利益來確定。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其損益內容不必完全一致。如甲無權處分乙的計算機,由丙善意取得,甲因獲得計算機價款而獲益,乙因喪失計算機所有權而受損,二者損益內容不相同,但乙仍可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 三、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所謂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的損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損的原因。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并非如同 民事責任 構成中的因果關系。受益與受損間的因果關系只表現二者之間的一種變動的關聯性,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損失與一方接受的利益同時發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圍或表現形式相同。 取得利益和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理論上又分為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非直接因果關系說。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必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即由于同一原因使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方可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非直接因果關系說認為受利益與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不以產生于同一原因事實為限,即使受益與受損是由兩方面原因事實造成的,如果社會觀念認為二者有牽連關系,也應認為二者間具有因果關系。 兩種學說之爭的焦點集中在因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而發生的受益與受損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問題上。直接因果關系說旨在適當限制不當得利當事人請求權的范圍,使受損不得對于間接獲利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其所受的利益。而非因果關系說主要強調不當得利制度的作用,在于基于公平的理念而對于財產價值的不當的移動加以調劑,所以對于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失時,對于因果關系的有無,也應根據公平理念,依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如果損益之間有第三人行為的介入,若該財產的移動,依社會觀念認為不當得利時,即應適用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返還。 在一般情況下,取得利益與受到損失是基于同一事實發生的。但只要這兩者之間有必然的、一定的聯系,即使引起兩方面結果的不是同一個事實,也不妨礙不當得利之構成。由此只要受益與受損之間有一定的聯系,受益與受損兩者的范圍不要求相同,兩者的形式不要求相同,兩者發生的時間也不要求相同,這種種因素均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構成。 四、受益必須沒有合法依據 造成他人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沒有合法根據,是不當得利構成的實質條件。因為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既不在于使受益人不能保留取得的利益,也不在于受損失人能夠請求返還失去利益,而是在于糾正財產變動中的不正常關系。在社會交易中,經常會發生一方得到利益,而另一方受到損失的情況,如果僅以一方得利,就使受損人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得利,這勢必會限制交易,與交易的實踐相悖。因此,若一方得利造成他方損失有合法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就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不發生不當得利問題。 對于如何判斷當事人接受利益有無合法的根據,歷來有統一說與非統一說之爭。統一說主張,無合法根據而取得利益應有統一的概念,無論何種不當得利都可納入這一共同概念的含義中。非統一說認為,各種不當得利基礎各異,不可能求其統一,因而對于無合法根據,應就各種不當得利分別界定其意義。 但是,統一說和非統一說所考慮的全是不當得利產生的過程問題,對于給付不當得利只以給付行為欠缺原因為考慮對象。實際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當,并不完全取決于不當得利的產生過程,權利或者利益的取得過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當。所以,無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過程欠缺法律依據,而應當指取得利益并繼續享有利益欠缺正當性或者法律依據。從這一點上看,給付行為和非給付行為并無差別。因此,無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給付不當得利或非給付不當得利而有差異,應統一理解為:不論取得財產或者權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繼續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當性,即構成無法律上的原因。
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當得利,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起訴流程:,(一)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二)案件被受理后,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一定比例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三)等待法院通知開庭,一般會給原被告發開庭傳票的;,(四)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五)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一)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于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于這里的利益范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后剩余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二)一方受有損失,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如甲投資興建廣場,鄰近乙的房屋價值劇增,乙獲有利益但未給甲帶來損失,乙對甲而言不成立不當得利。這里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于后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如無權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給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認為該房屋所有人受有相當于租金額的損失,因為他對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潛在價值受到侵害。,(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損失,或損失大于受益,均無不可,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并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四)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 債務 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 債務清償 。
法院怎么認定不當得利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使總財產有所增加或避免減少。
2、他人利益受到損失,即因一定的事實發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財產總額減少,恰與利益取得人的財產狀況相反。
3、一方獲得利益與他人利益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受損失是取得利益所致,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取得利益是因,受損失是果。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_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的規定是985~988條,不當得利一旦成立,當事人之間就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應當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其所獲得的利益是不當得利,那么不需要返還該利益。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過程中,不知道沒有合法的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方法有什么?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跡橘耐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范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2、受益人為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只有為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范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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