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2、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1)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2)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3、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釋義為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法律客觀:人體損傷程度的鑒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時應引用下列標準的最新版本。GB/T15499-1995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3總則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運用醫學及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結合檢案實踐經驗,在歸納、銜接原《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內容的基礎上,進行補充、調整,為人體損傷程度評定提供科學的鑒定依據和統一的等級劃分標準。本標準按照各部位解剖學損傷和功能損害順序分述編排。3.2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3.2.1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3.2.2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3.2.3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3.3按照損傷嚴重程度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3.4損傷程度評定3.4.1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評定。3.4.1.1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結合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輔,綜合評定。3.4.1.2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作為評定依據的,評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為主,結合損傷當時的傷情為輔,綜合評定。3.4.2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3.4.2.1對于損傷與既往傷、病并存,應當綜合分析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將損傷在導致現存后果中的作用分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和沒有作用。3.4.2.2對于對稱性器官、四肢的一側健康器官與對側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側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加重;在一側非健康器官遭受損傷,在對其進行損傷程度評定時,應說明由此而產生的對人體健康損害的加重,以及損傷程度較雙側健康器官中的一側遭受損傷的后果相對減輕;雙側器官同時遭受損傷,按上述原則進行評定并說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構成輕微傷可以要求進行拘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不構成犯罪,所以不能要求刑事拘留,但是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對當事人處行政拘留。
1、給予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法律快車提醒:如果受害人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并罰。
輕微傷的鑒定標準如下:
1、顱腦、脊髓:(a)頭部外傷后伴有神經癥狀。(b)頭皮擦傷面積5.0cm2以上;頭皮挫傷;頭皮下血腫。(c)頭皮創口或者瘢痕。
2、面部、耳廓:(a)面部軟組織創。(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2.0cm2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4.0cm以上。(d)眶內壁骨折。(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后影響外觀。(f)耳廓創。(g)鼻骨骨折;鼻出血。(h)上頜骨額突骨折。(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j)牙齒脫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松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動1枚以上。
3、聽器聽力:(a)外傷性鼓膜穿孔。(b)鼓室積血。(c)外傷后聽力減退。
4、視器視力:眼球損傷影響視力。
5、頸部:(a)頸部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 以上。(b)頸部擦傷面積4.0cm2以上。(c)頸部挫傷面積2.0cm2以上。(d)頸部劃傷長度5.0cm以上。
6、胸部:(a)肋骨骨折;肋軟骨骨折。(b)女性乳房擦挫傷。
7、腹部:外傷性血尿。
8、盆部及會陰:(a)會陰部軟組織挫傷。(b)會陰創;陰囊創;陰莖創。(c)陰囊皮膚挫傷。(d)睪丸或者陰莖挫傷。(e)外傷性先兆流產。
9、脊柱四肢:(a)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b)肢體關節、肌腱或者韌帶損傷。(c)骨挫傷。(d)足骨骨折。(e)外傷致趾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f)尾椎脫位。
10、手:(a)手擦傷面積1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6.0cm2以上。(b)手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傷深達肌層。(c)手關節或者肌腱損傷。(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e)外傷致指甲脫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體表:(a)擦傷面積20.0cm2以上或者挫傷面積15.0cm2以上。(b)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兩處以上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c)咬傷致皮膚破損。
輕微傷鑒定鑒定流程如下:
1、發生傷害案件后,當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需求。
2、傷者在得到委托書后,要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憑委托書向法醫提出鑒定要求。法醫受理委托后會進行鑒定。
3、在法醫門診進行完檢查確診完畢后,傷者即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一般損傷三天以內出具,特殊或者復雜損傷七天以內出具,及特別損傷因需觀察愈后情況相應時間會有所延長。
4、一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由公安機關自行到法醫處領取,領取后公安機關會告知傷者鑒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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