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侵犯自己肖像權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對方不停止侵害,也不進行賠償的話,被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有人侵犯肖像權該怎么辦
被別人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對方不承擔上述民事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損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二、肖像權使用費一般需要多少錢
明星照片是作為明星代言里面最常見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肖像授權使用,可以授權企業用明星本人的肖像在產品包裝、畫冊、雜志、報紙、海報、車廂內外、地鐵、產品提袋、燈箱、店頭、店內、專賣店、吊旗、網絡等合法的廣告載體做平面廣告宣傳。明星肖像授權形式價格低,受眾率廣,企業商家認知度高。所以每一位的價格各不一樣,一般5-30萬不等。
一般公民的肖像權使用費根據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價格合理即可。
三、肖像權法律特征
1、肖像是藝術地再現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們判斷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現是否構成肖像,應結合其表現的形式和表現的部位來看待。
首先,必須人物形象必須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現形式即通過攝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圖像;二是肖像還必須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態、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須真實可辯、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誰的肖像。
其次,必須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實。公民肖像在圖片中,應占整個圖像中被凸顯的主體地位,被作為特定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體;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使用(手段),來達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屬性。
肖像被藝術地再現,應是具體地、獨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如相紙、電視屏幕、報刊雜志等),它是來源于肖像權人又獨立于肖像權人的客觀視覺形象,能夠為人所支配、控制和處分,并具有一定的財產利益。
3、肖像是肖像權的客體,表現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謂的“財產利益”并非產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產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體現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對自然人的肖像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實際上就是對人格利益保護的需要。
所謂“肖像權”,是一種專屬于自然人的人格權。法律意義是:自然人對自己通過造型藝術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觀物質載體上的再現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專有權。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是我國法律規定保護肖像權的對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體現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被別人侵犯肖像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根據上述闡述表明,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行為。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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