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愿給錢并不能構成對敲詐勒索罪的抗辯,即使對方是自愿給錢,如果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了威脅或者是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則仍然構成敲詐勒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自愿給予財物,且沒有實施強迫行為,屬于民事上的贈與行為,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對方自愿給錢算敲詐勒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強迫、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強行索要財物的,數額達三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是多次實施敲詐行為的,構成敲詐勒索罪。無論被害人是否自愿,只要被害人是出于恐懼的心理從而交付財物的,均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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