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
人格尊嚴權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親屬權,榮譽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擴展資料: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
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了人看待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個巨大成果。人本身被看做了目的,而不再是客體和手段。這一進步促進了民法人身權制度的發展,而民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并且仍在不斷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定人身權制度,一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的保護,防止他人對權利人的侵犯;另一方面也著力于提倡對人身權的尊重、對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有源于他人的,更有源于權利人自身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權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其中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包括親權、配偶權、榮譽權、親屬權等。
人身權“財產權”的對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法律所確認的與作為民事主體必要條件的身體、人格相聯系的權利,它隨著權利主體的存在而存在,并隨權利主體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身份權是權利主體因一定的地位和資格而產生的權利,它隨著當事人之間互相存在的蓽種身份關系而存在,也隨著這種身份關系的消滅而消滅,主要包括親權、監護權、繼承權、著作權等。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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