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侵權責任法》修改后規定,對于侵犯人身自由的情況,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中的精神損失費,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區別:
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不同。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對人民的賠償,精神損失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賠償。
受侵害的權利不同。國家賠償針對人身權和財產權,精神損失針對人格權利。
賠償的標準不同。針對精神損失,國家賠償是道歉、消除影響、適當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標準是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作者:白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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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損害賠償有無精神損失賠償
有 精神損害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為精神損害賠償金,其內涵是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的賠償,是精神屬性的范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同一性質的賠償項目。根據侵權賠償理論和立法精神,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失侵權人都應當給予賠償。對于造成這一爭論,因兩個司法解釋將不同性質賠償項目使用同一名稱所造成,不妨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名稱變更為殘疾生活補償費、死亡補償費,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精神屬性。或將《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還原為殘疾精神撫慰金、死亡精神撫慰金,避免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錯誤理解為精神損害賠償,這樣更有利于審判實踐。
二、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
1、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2、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
3、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于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并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4、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也會影響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格外重視。
5、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死者的人格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或者說法律進行保護的理由,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對于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并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于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根據民法規定,只有民事主體才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死者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可能享有權利。死者既然已經死亡,他人對其所做的任何行為對死者已無意義,而死者的近親屬因與死者之間的血緣關系以及與死者存在著旁人無法替代的親情聯系,侵權行為對死者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生影響。
7、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世界各國很少有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如德國、法國、日本等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學者從傳統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 損害賠償范圍 限于財產上的利益。但是 侵權責任 和違約責任兩者種平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在發生侵權行為我們可以主張使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那么在發生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時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并沒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發生而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實踐中,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
三、精神 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1、補充適用原則。此相當于“精神撫慰原則”。對于精神損害,首先應適用非金錢賠償的方式,在非金錢的賠償方式不能對受害人充分保護和對侵權人制裁的情況下,補充的使用金錢賠償方式,對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撫慰和補償。
2、公平適用原則。有的稱之為公平原則或者公平合理原則。適用金錢進行精神損害賠償的,一方面考慮金錢賠償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讓侵權人能夠因為侵權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給受害人適當的賠償,以彌補其受到的精神損失,也即不讓其吃虧。
3、適當限制原則。對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金錢進行賠償的,對其賠償數額應當進行一定的限制,以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主要考量因素,否則實踐中可能出現漫天要價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損害賠償所需達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實現。
4、 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所謂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也稱為自由心證裁量原則,即法律允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照一定的心證規則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以對精神損害評定為一個確定的數額。當然,此原則在實施的時候,法官隨心所欲,主觀獨斷,而是應該依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實際情況和必要的情節,做出正確的利益平衡和價值選擇。
因侵害他人民事權利,依法屬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整理的對“ 人身損害賠償有無精神損失賠償 ”的解答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如果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找法網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 法規 對 殘疾賠償金 、 死亡賠償金 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
關于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賠償標準如下:
法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二、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嗎
一般交通事故有精神損失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中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如下兩個方面場合:
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
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找法網提醒您,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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