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支付死亡賠償金的標準如下:死亡賠償金根據受理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則按五倍來計算。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標準: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二十年;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增加歲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多少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標準是多少 1、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標準: (1)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二十年; (2)死亡賠償金(六十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二十年—增加歲數)。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人身死亡損害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十年。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于一年。
國家對死亡的賠償標準
有些人如果是因為政府部門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出現偏差導致死亡的話,按照規定是需要予以對方及其家屬賠償的,國家對于死亡賠償也是有標準規定的,那么國家對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一、 國家對死亡賠償標準 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具體金額需視死者年齡、是農村還是城鎮居民、被撫養人人數年齡等因素確定。 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2、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意外保險死亡賠償標準 意外死亡給付和意外傷殘給付是意外傷害保險的基本責任,其派生責任包括醫療給付、誤工給付,喪葬費給付和遺族生活費給付等責任。 目前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500000元;在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最低為1000元,最高為100萬元。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免賠額為50元,50元以上部分賠付80%,最高賠付金額8000元。特定交通意外指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車、輪船,發生意外傷害導致意外身故或傷殘。意外住院津貼免賠天數為3天。三、死亡賠償金包括哪些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死亡賠償金按其含義分類應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死亡賠償金因采取的救濟方式不同而給予不同的定性,如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概括性的賠償方式、類型化的財產損害賠償、個別化的財產損害賠償等等。因本文命題的局限,不能過多地討論其不同的救濟方式,僅以我國司法實務之主流作為本文狹義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界定。目前理論界所稱死亡賠償金一般都是指狹義的。廣義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是直接受害人死亡后,間接受害人遭受了損失,賠償義務人依法應當給予的可適度量化的一切損失彌補。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國家對死亡的賠償標準”全部內容。綜上所述,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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