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包括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不包括惡意和過錯,并且侵權行為必須是數人聯合實施。
構成共同侵權需要具備三個要件 1)多人聯合行為;2)侵權行為的實施;3)導致損害的結果。但是,和其他侵權形式不同,共同侵權的要素中沒有惡意和過錯。這意味著即使參與者沒有故意或疏忽地造成了侵權行為,只要他們以任何形式聯合起來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并導致了損害,他們就能構成共同侵權。此外,要注意的是,共同侵權的侵權行為必須是數人聯合實施的。如果只有一個人實施侵權行為,即使其他人與其存在某種程度的聯系或合作,也不能構成共同侵權。因此,案例中關于多名被告之間缺乏明確的協作關系而無法認定共同侵權的判例并不少見。
如果共同侵權中的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另一方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嗎?可以。構成共同侵權的要件是多人聯合實施侵權行為并導致損害,而不考慮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即使參與者中只有一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等輕微犯罪,其他參與者仍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形式,其構成要素和其他侵權形式略有不同。在實踐中,需要仔細分析每一個共同侵權的案例,認真審核是否存在數人聯合實施侵權行為、是否導致了損害等關鍵要素,從而正確裁定每個參與者的責任和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關于民事侵權案件中確定連帶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 共同侵權是指數人對同一侵權行為聯合實施,并共同對侵權結果負有責任的情形。
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一、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 但是,污染環境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其中,因果關系就成為污染環境侵權的最關鍵要件。 因果關系指的是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 由于污染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在因果關系的證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別的困難。因此,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系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系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眾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為所致。 因果關系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為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系。第三,由于這種因果關系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為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系成立。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就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為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依法須具備的條件。各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
二、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三、民事侵權責任的種類有什么 侵權行為種類: 1、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 2、單獨侵權與共同侵權。 3、積極侵權與消極侵權。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民事侵權責任構成的要件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則實行無過錯原則。即不管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均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的共同侵權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我們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有很多種,其中包括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是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侵權有哪些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一、民法典的共同侵權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了共同侵權的具體模式。共同侵權的種類大致包括四種,分別是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團伙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四種類 1、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際行為人、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 2、客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數人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 3、共同危害行為。共同危害行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并且已造成損害結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 4、團伙成員。是指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結果發生。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了共同侵權的具體模式。共同侵權的種類大致包括四種,分別是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團伙成員。共同侵權情況下,侵權責任的承擔需要依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