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一、哪些行為屬于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知情權被侵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經營者不依法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主要指經營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沒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2、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詢問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確答復。不同的消費個體,往往對有關商品或服務有不同的疑惑,對此特定的答復信息可能構成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決定性條件。碰到有消費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務中的說明,請經營者予以解釋、說明或者示范時,有的經營者對此冷嘲熱諷,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說一些有傷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話。
3、消費過程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種欺詐行為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以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4、商品情況標示存在問題。有的商品情況標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產者沒有提供指示與說明,致使其產品在使用、儲運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險。《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1款第5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帶示標示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有的商品情況標示和說明有欺騙性。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概念
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消費者知情權作了具體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從法律規定可以歸納出,消費者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1、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2、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3、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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