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在我國,自訴案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人民法院能夠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包括以下三類:(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地位,法律賦予了自訴人豐富的訴訟權利,自訴人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在刑事訴訟中也要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一)自訴人的概念
自訴人是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主體,相當于自訴案件的原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所謂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自訴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有:
1.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 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4. 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行使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權利。
5. 有權在法庭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6. 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自訴人有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7. 在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自訴人有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人調解。
8.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9.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10.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三)自訴人的訴訟義務
自訴人承擔的主要訴訟義務是:
1.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對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自訴案件,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人應當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將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經說服不予撤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自訴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再次提起自訴的,自訴人應當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2.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偽造證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3.按時出席法庭審判。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撤訴處理。
4.遵守法庭紀律,聽從審判人員的指揮等。
我國采取“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制度,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三類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第1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以及侵占案(刑法第270條)。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類案件指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有關強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實的案件。此類案件必須具備案件輕微與有證據證明兩個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高法解釋》)第1條第(二)項,這類案件具體包括:(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于上述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或向法院提起自訴,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而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此類案件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三)項的規定,這類案件本質上仍屬公訴案件,若轉化為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以下4個條件:(1)被害人遭受侵害的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2)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3)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經作出書面決定。這類刑事案件的范圍很廣,既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撤銷的案件,也包括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4)對于上述條件和事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法律分析:1、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訴狀。2、自訴人提起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3、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是本案的被害人。4、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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