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人民檢察院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