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一般怎么處理
襲警后處理的方法如下:
1、襲警罪一般罰款2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500元以下,以及襲警的最長拘留期限一般為37天;
2、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襲警罪認定標準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襲警取得諒解書一般處罰多久
1、襲警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取得諒解書可能會從輕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取得諒解書的,可以從輕處罰。如果達成刑事和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襲警輕傷一般判刑多久
襲警輕傷會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基礎上從重處罰。襲警是一種妨礙公務的加重情節。輕則是罰款拘留。重則被法院判處襲警罪。襲警罪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屬于持械襲警行為的,還會被加重處罰。一般來說是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襲警沒有造成警察受傷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用槍支、管制刀具等這些工具襲擊警察,在嚴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判處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百分之二十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妨害公務罪具有的構成要件: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職務活動;
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襲警罪量刑標準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警察的人身權益。
2、襲警罪的客觀方面是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3、襲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屬于自然人犯罪。應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追究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襲警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或者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為。
襲警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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