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
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一: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
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
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等于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的規定分為以下內容: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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