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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事故(校園常見安全事故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08 08:50:11

校園安全事故事例

1、從2017年11月22日,有多名家長在微信群中陸續反映自己家的孩子在幼兒園內遭到虐待。該幼兒園是處于朝陽區管莊的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而這些小孩是該幼兒園國際小二班的幼兒。家長提供了照片,證明在孩子身上發現了針痂。

2、2017年2月24日,在貴州省鳳岡縣的何壩第四小學,有十三名學生產生了腹痛和嘔吐的現象,經醫院檢查,他們被診斷為急性胃腸炎,疑似食品中毒。

3、在2009年12月7日,在晚自習過后,學生為了躲雨,紛紛選擇離學生宿舍最近的通道,結果發生了踩踏事故,造成了8名學生不幸遇難,26名學生受傷的后果。

4、在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的校車與另一車輛相撞,造成了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兒19人)、43人受傷的悲劇。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該校車嚴重超載,允許載9人的校車一共載了64人。

5、從2001年到2012年長達12年的時間內,數名幼女遭到安徽一位鄉村小學的校長楊啟發的多年性侵,年齡集中在6歲到10歲之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紅黃藍幼兒園虐童事件

校園安全事故原因有哪些

  目前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時有發生,校園安全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 熱點 問題,校園安全管理也面臨著新的挑戰。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的出現有各種原因,下面就由我告訴大家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的原因

  學校是學生學習和生活的主要場所,人群高度密集。中小學生正處在身心發展的重要階段,個體認知和防范能力都比較弱,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群體。整體看來,引發中小學校園危機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會整體環境的負面影響,又有校園自身的管理疏漏和學生個體的心理原因,是多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1.社會原因

  (1)社會矛盾的激化

  學校是社會大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學校的 教育 教學和管理離不開社會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近些年,各類社會矛盾和階層矛盾日益增多,一些不法份子和激進份子將罪惡投向了防范能力最弱的在校中小學生,中小學校成了他們厭世泄憤的重要場所。據統計,2010年4~5月,國內連續發生6起針對小學生和幼兒的殺戮犯罪行為,造成18人死亡,80多人受傷。通過調查發現,采取暴力舉動的這些不法分子多數處于社會生活的底層,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薄弱,面對社會不公、弱勢歧視等現象時受到委屈和凌辱,便將這種社會憤恨發泄到他人身上,發泄到防御能力最弱的孩子身上。

  (2)不良 家庭教育 的影響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未成年人的啟蒙學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也是相處時間最長、關系最密切、影響最大的老師。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習慣以及行為的養成等與家庭有著密切的關系。家長的管教方式、家庭的環境氛圍等往往是影響未成年人不良習氣的首要原因。不良家庭教育如過度溺愛、驕縱無度、任意打罵、放任自流等方式將直接影響孩子的品德和行為。以往社會調查顯示,校園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多數是出自于這樣的家庭,特別是出自于不完整家庭,如單親、離異和再婚家庭等。在這樣家庭環境中成長的孩子,容易形成非健全的人格特征,容易受社會不良人員的影響而走上歧途。

  (3)大眾傳媒的偽科學傳播

  信息社會,電視、報刊、廣播、網絡等大眾媒介手段已經成為聯系社會各方的重要紐帶,但大眾傳媒是一把雙刃劍,它既能傳播真、善、美,又可以傳播假、惡、丑。換句話說,大眾傳媒在發揮積極效用的同時,也在向師生們傳達種種不良信息,影響那些不諳世事的未成年學生。如網絡世界中的殺戮、情愛、暴力、爭斗等不適合中小學生觀看的內容還普遍存在。由于沒有較強的自控和分辨能力,中小學生很容易受到這些不良媒體信息的影響而無法自拔,產生過激和違法犯罪行為。

  (4)安全法規的疏漏

  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中,最難解決的就是責任劃分的問題。目前,國外關于校園安全立法的理論和實踐已經比較成熟,并且成效較大,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而我國關于校園安全問題的立法工作還不成熟,僅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兩項部門規章針對此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對不同情況下的學生傷害事故進行了大體上的責任劃分,對一些具體細節問題并未作出明確的限制和界定,責任劃分模糊,法律效力不強。

  2.學校原因

  (1)安全防范意識薄弱

  校園安全如同交通安全一樣,不應該也不能出問題,一旦出問題就可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問題。一些學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 法律知識 和安全防范意識,對師生安全和校園安全關注不夠。有些學校管理者甚至認為,學校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對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缺乏有力的監督和保障,致使一些原本可能避免的校園傷害案件不斷發生。另外,部分專任教師也缺乏安全防范意識,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學習成績上,對學生身心異常、班級隱患等缺乏預警意識,沒有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增加了校園安全事故發生的機會。

  (2)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頭和表面上,應該落實到位。當前,絕大多數學校在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大的疏忽和紕漏,這是校園事故頻繁發生的主要誘因。如一些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存在著明顯的不安全隱患,教學設備陳舊老化,不符合國家的基本安全標準;學校校舍、門衛管理制度不嚴;校園食堂衛生不達標,管理混亂;學校校內外交通不暢,危險隱患多等等。這些管理工作中的疏漏,對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起到了助推作用。

  (3) 安全教育 工作滯后

  很多學校安全保護意識缺乏,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出紕漏的同時,更缺乏對師生及時必要的安全教育。一些學校往往是出了事情才會想到要對師生主體進行安全教育和預防演習,殊不知為時已晚,猶如亡羊補牢,收效甚微。更有些學校打著安全教育的幌子以蒙蔽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待檢查結束后即不管不問、放任自流,存在僥幸心理,為校園安全事故的產生埋下了較大隱患。

  3.學生個體原因

  (1)生理發育不成熟,易受傷

  學生是校園的主體,是教育教學的主要對象。中小學生均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均不成熟,難以抵抗外界的誘惑和危機。從生理學上來看,中小學生處于生理發育關鍵期,各部分器官和組織發育不成熟不完善,極易受到外界的傷害。尤其是小學生,骨化尚未完全,骨骼的彈性大而硬度小,外力或運動不當時容易出現脫臼和變形。另外,小學生肌肉纖維比較細,力量和耐力較差,運動強度太大易導致肌肉損傷。如2009年4月17日,張家口一小學生上體育課時,被廢舊汽車輪胎做的體育器材砸傷,右小腿骨折;2008年10月14日,成都市某小學學生在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跑道上跑步,造成9級傷殘。

  (2)情緒波動大,易沖動   小學生情緒容易沖動,情感和行為多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雖然在自控能力上小學生較之幼兒有了進步,但仍然較差,容易受到他人的影響和暗示,產生模仿行為。如2011年4月26日,福建南安某小學學生模仿電影情節活活將同班同學打死。初中階段是學生個性發展的重要時期,俗稱“心理斷乳期”。這個階段的學生內心世界比較單純,想法幼稚,但情緒和行為的兩極性表現非常突出。他們既可以全身心地沖鋒在前做好事,也可以不顧一切地做壞事,感情波動較大,極易受到周圍不良思想和行為的影響。如2011年3月28日,包頭某中學學生因“三角戀情”發生群體打架斗毆事件,造成1名學生重傷;2010年11月16日,瓊海市某中學一女生因生活瑣事遭室友群毆,事件性質惡劣。

  (3)抗挫折能力差,易偏激

  中小學生處在身心發展的關鍵時期,在面臨各種困難和問題時,其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明顯的差異。有些孩子抗挫折能力較差,遇到問題悲觀沮喪、意志消沉,心情壓抑,不愿與他人溝通傾訴,長此以往便會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礙,當無法釋放時就會采取過激的甚至是違法犯罪的行為。據北京大學 兒童 青少年衛生研究所的一項全國性調查顯示,中學生平均5個人中就有1個曾經考慮過自殺,占樣本總數的20.4%,而為自殺作過計劃的占6.5%。其中,女生比例高于男生,高年級比例高于低年級。可見,中小學生心理脆弱,經不起挫折,輕者自暴自棄,重者就可能選擇輕生,行為偏激。

  (4)性格未定型,易自卑

  中小學生思想單純,對什么是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幸福觀和友誼觀等還缺乏全面的認識。他們精力很充沛,愿意去從事自己喜歡做的事情,但性格上還沒有最終定型,處于活動和變化期,可塑性較大。他們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贊許,很在乎別人對自己的評價。尤其是一些出自單親家庭的孩子,自尊心較強,這樣的家庭出身往往讓他們背負著較大的心理包袱。他們害怕被人看不起,不愿與他人提起自己的家庭,性格內向,長期壓抑和封閉自己,容易形成自卑心理,產生心理疾患,導致不良行為的發生。

  防范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的建議

  引發中小學校園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忽視其中哪一方面,中小學校園安全都會受到威脅。為此,《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深入開展平安校園、文明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創建活動。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和學校安全管理,提高預防災害、應急避險和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這也是從國家制度層面給我們廣大教育工作者敲響了警鐘,要時刻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學校教育教學順利、有序地開展。

  1.構建社會安全網絡

  中小學生屬于未成年人,保護其身心健康和安全,不僅僅是學校的事情,更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國外,很多國家將校園安全事故列為“國家責任”,如在韓國,校園安全事故是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預算依據,校園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補償屬于公共 保險 范圍;在日本,內閣政府為幫助學校安裝監控和報警設備,以特別交付稅的形式撥付補助經費。可見,保障校園安全是一項艱巨且長期的工作,需要全社會、家庭和學校的通力合作。社會各界要充分認識校園安全的重要性,積極開展社會安全教育,宣傳安全和法律知識,共同構建社會安全網絡,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園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保障校園安定。

  2.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學管理者應該時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觀念,做到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為了有效防止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應首先建立和完善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門衛安全管理制度、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校園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的具體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 措施 和 實施方案 ,定期排查校園安全隱患,確保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

  3.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工作

  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是教書育人,校園安全工作也應以育人為根本目標。學校要高度重視師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將防范事故上升到生命安全教育的高度,培養師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意識,增強其自我保護、防范的能力,以遠離和抵御各種危險。學校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如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等,讓師生充分認識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讓 安全知識 深入人心;要組織開展全校性的應急疏散演練,防災、防火和防震演習,提高師生應對和處理事故的能力;教師要特別關注有異常表現的學生,要及時與家長溝通和聯系,化解矛盾和糾紛。通過系列校園安全教育活動,培養師生的安全意識和應變能力,保證校園師生的人身安全。

  4.健全校園安全立法

  關于校園安全立法的理論和實踐,國外已經比較成熟和完善。我國目前僅有兩項部門 規章制度 對校園安全事故作出說明和解釋,法律效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事實上,用法律手段來規范社會、學校和家庭在校園事故中的責任和義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校園安全得以維護的法律保障。當前,我國迫切需要出臺專門為校園安全事故作出詳細規定和責任歸屬的法律,以公正合理地處理各類校園傷害案件。同時,利用法律手段,督促和要求學校及受教育者家庭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保證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權利。

  綜上所述,校園安全責任重大,不可忽視。校園安全工作應時刻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著眼于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嚴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序開展,保障中小學生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讓他們遠離危險,遠離傷害。

  中小學生校園安全事故應對措施

  據調查顯示,我國中小學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當于每天有一個班的學生消失! 校園意外傷害毫不留情地成為威脅青少年安全的“頭號殺手”。那么如何防止校園安全事故不再發生呢?

  一、創造安全的外部環境。

  中小學生的安全是社會的系統工程。學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擔其所有的監護責任,還需要整個社會的關注,從每個細節做起。

  1、建立“三位一體”的聯控聯防長效機制,形成學校、社會、家庭共同參與的青少年安全防護體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衛生防疫與教育部門共同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場經營秩序和食品衛生安全,消除各種隱患,時刻關注孩子們的健康成長環境。深入開展校園周邊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盜竊、敲詐、搶劫師生財物、侵害師生人身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應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系,聘請公安民警為學校的法制校長和校外輔導員,通過法制講座,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分析,增強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幫助和指導學校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園周邊的安全防范機制。發生學生被敲詐后,應主動和派出所聯系,在重點路段、部位和地區要求加強警力巡邏,防止攔路搶劫、勒索和傷害學生案件的發生。在學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應設立減速標志和警示標志,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加強和社區的聯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聯控聯防的長效管理機制,才能確保校園的安定穩定,優化育人環境。

  2、建立社會保險,轉嫁風險責任,使損害賠償社會化,是解決當前學校事故損害賠償的一劑良方。西方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國上海市也已經實行。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條例》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承擔過錯責任,學校以投保責任事故的方式,對受傷害學生進行賠償。這部全國尚屬首創的地方性法規的通過標志著上海在校園事故處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學校責任保險制度,讓保險公司介入理賠,實現理賠市場化的一條新路,在全國具有示范意義。

  二、增強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加強安全教育。

  1、增強責任意識和危機意識:學校領導應本著對黨的教育事業,對學生負責的態度,從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政治穩定的高度出發,增強抓好學校安全的使命感、責任感。嚴格執行學校安全工作規定,講安全、抓安全,將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學校領導對教師、學生乃至家長均要加強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發事件來臨時求生的 方法 。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季節、地域、環境等不同特點選擇重點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師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發事件等安全知識的教育。

  2、加強安全教育:學校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點在于預防,重視和加強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學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據學生的年齡、年級特點,環境、季節特點及有關規律適時進行防盜,防火、防病、防傷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與學生緊密相關的事例教育學生,從中吸取教訓,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安全素質。

  (1)加強風險教育。根據學生年齡小、認識水平低、風險意識差的特點,加強對學生特別是低年級學生的風險教育,使學生對社會上存在的一般危險有基本的認識,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如:闖紅燈的危險后果、實驗室不遵守操作規程的嚴重后果,受騙遭搶的危險等,避免因缺少對危險后果的認識而釀成意外事故。

  (2)加強防范救護教育。對學生進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護教育時,要著力培養學生在緊急情況下的自救能力和處理問題能力,確保在發生事故時不至于手足無措,能夠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護手段。這不僅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基本要求。

  (3)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避免因心理原因引發突發事故。要創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學生的信賴度。在潛移默化的過程中讓學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在校園里有哪些不安全的事例事故

1、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一名疑患精神病男子在南平實驗小學校門口揮刀亂捅,至少造成小學生8人死亡。據悉,兇手是一名被辭退的社區診所醫生,疑似精神病患者。

2、2010年4月12日,在廣西合浦某小學門前又發生了一起兇殺事件,2人死亡、5人受傷,其中包括多名小學生。

3、2010年4月28日,廣東雷州男子校園內砍傷師生16人,廣東省湛江市下轄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學發生血案。一名男子沖進校園,持刀砍傷15名學生和1名教師,有一名學生逃跑中受傷。

4、2010年4月29日,江蘇泰興中心幼兒園持刀行兇事件5兒童傷勢較重,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中心幼兒園發生一起持刀行兇事件。該事件中受傷的人員一共為32名,其中學生29名,教師2名,保安1名。

5、2010年4月30日,山東濰坊市坊子區九龍街道尚莊村村民王永來強行闖入尚莊小學,用鐵錘打傷5名學前班學生,然后點燃汽油自焚。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4.最新《民法總則》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5.最新《民法總則》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校園安全事故

大學校園的安全事件主要有哪些

校園突發事件分4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具體是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突發事件存在機遇或機會,但不會憑空掉下來,需要付出代價。機遇的出現有客觀原因,偶然性之后有必然性和規律性。
只有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人自身的努力或變革,才能捕捉住機遇。但突發事件畢竟是人們不愿看到的,不應過分強調其機遇性。是機遇,也需要有憂患意識。
校園突發事件處理程序及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園突發事件,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第四條: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師生。
第五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管理,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對突發事件進行分級,目的是落實應急管理的責任和提高應急處置的效能。
Ⅰ級(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負責組織處置,如汶川地震,南方19省雨雪冰凍災害;Ⅱ級(重大)突發事件由省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由市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處置。
我們還制定了專門的分級標準,其中一條共性的、最重要的標準是人員傷亡,死亡30人以上為特別重大,10人至30人為重大,3人至10人為較大,1人至3人為一般。具體確定時要結合不同類別的突發事件情況和其他標準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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