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是刑法中規定的財產刑犯罪,構成敲詐勒索罪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
一、怎樣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并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占有財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該罪名構成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別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別的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2、在客觀上,行為主體還應當滿足特定的行為構造:對別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主體或者第三人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暴力或者脅迫的方法多種多樣,如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脅迫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是敲詐勒索行為構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較小,一般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不需要動用刑罰。多次敲詐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條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團伙成員,憑借其組織或團伙的非法控制或影響,頻繁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欺壓群眾,擾亂社會治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即使敲詐勒索的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個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的處罰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3、敲詐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考慮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或者慣犯,是否是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團伙的組織領導者,敲詐勒索手段是否惡劣,敲詐勒索對象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是否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等情節,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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