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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什么意思)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08 10:40:16

刑訊逼供是什么

那個可以告訴我嗎?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jù)一定證據(jù)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jié)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二、認定
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依本條規(guī)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區(qū)別本罪與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zhì)的區(qū)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xié)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2、本罪與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qū)別。
(1)兩者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jiān)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jiān)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jié)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3、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qū)別有:(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對象不受特別限制。(2)客觀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者表現(xiàn)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為,后者則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為目的,后者則不要求以逼取口供為目的。(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后者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司法工作人員為刑訊逼供而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以刑訊逼供罪一罪對行為人定罪從重處罰,而不能對之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于非司法工作人員將他人人身自由剝奪并采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應視具體情況而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zhì)。如果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對其定罪處罰;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
三、處罰
犯本條所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訊逼供構成什么罪

法律主觀:

構成 刑訊逼供罪 的行為有以下這些: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 立案 標準的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法律客觀: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 活動。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jù)一定證據(jù)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jié)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刑訊逼供罪的特征是什么。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1、刑訊逼供罪的特征:(1)特殊主體,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即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員身分的人,如治安聯(lián)防隊員、單位聘用的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干部群眾,不屬于本罪的主體。(2)主觀上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逼取口供,是指迫使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這是本罪故意的關鍵內(nèi)容,也是與其他犯罪區(qū)別的重要標志之一。如果目的是逼取證詞,不構成不罪,構成暴力取證罪;如果目的是利用司法職權報復他人,也不構成本罪,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逼取口供的動機大多是因為急于破案、結(jié)案。(3)客觀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所謂肉刑,是指故意地直接對人體組織或器官進行摧殘以造成肉體痛苦的方法,如對人進行捆綁、毆打。所謂變相肉刑,是指使用肉刑以外的摧殘、折磨人的身體、意志的方法,如長時間罰站、凍餓、晝夜連續(xù)審訊等。甚至于使用專門刑具或折磨方法進行刑訊。行為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有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在立案偵查階段的,通常稱為犯罪嫌疑人;在起訴、審判階段的,通常稱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又因為涉嫌其他犯罪而又被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他們又處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地位。因此,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不屬于本罪的行為對象。2、刑訊逼供罪與非罪的界限。對刑訊逼供罪雖然從道義和法律上都應當作出嚴厲的否定評價,但人們往往考慮逼取口供是為了破案、結(jié)案的工作需要,在定罪處罰方面實際采取了較為寬大的態(tài)度。因此,盡管刑法沒有明文要求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往往對于情節(jié)輕微的刑訊逼供行為,是不認為犯罪的。一般刑訊逼供行為手段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才實際追究刑事責任。如致被害人健康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錯案的等等。3、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主要區(qū)別是:(1)主體不同;刑訊逼供罪是特殊主體而非法拘禁罪是一般主體(2)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目的是為了逼取口供,而非法拘禁罪則不要求要特定的目的。(3)行為不同,刑訊逼供罪是利用司法職權拷打他人,而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不限于利用司法職權。(4)行為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對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法拘禁罪也沒有特定對象的限制。(5)犯罪客體不同,刑訊逼供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而非法拘禁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鑒于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在構成要件方面存在以上種種差別,通常不難正確區(qū)分。只是在實踐中遇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該定何罪?較易混淆。例如司法工作人員插手經(jīng)濟糾紛替人追債的;私設公堂拷問他人的等等。對此區(qū)別的要點是看有無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在涉及被害人的自由上必須具有嚴重的非法性,如沒有經(jīng)過正當?shù)姆沙绦颉⑷〉煤戏ㄊ掷m(xù)逮捕、拘禁他人;而刑訊逼供罪通常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方面沒有嚴重的非法性,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拘留均有合法的手續(xù),其非法性主要表現(xiàn)在拷打他人方面。4、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的區(qū)別,要點在于目的、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行為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證罪的目的是逼取證詞,行為對象是證人。5、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區(qū)別,要點是故意的內(nèi)容不同。刑訊逼供罪故意的內(nèi)容是逼取口供;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故意不包含逼取口供的內(nèi)容,一般為了體罰他人。6、刑訊逼供罪一罪與數(shù)罪的認定。行為人在對他人進行刑訊逼供的場合,難免具有傷害的意識和行為,因此,刑訊造成輕傷結(jié)果的,通常認為屬于刑訊逼供罪應有的內(nèi)容,仍然只認定為刑訊逼供罪。既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需要數(shù)罪并罰。但是如果刑訊行為致人傷殘、死亡的的,則超出了刑訊逼供罪的范圍,所以刑法規(guī)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此,可解釋為故意傷害致殘、故意殺人的重行為吸收刑訊逼供的輕行為,也有解釋為是由刑訊逼供罪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不需要數(shù)罪并罰。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是指刑訊逼供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殘疾的結(jié)果。對此,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不包括被害人自傷自殘發(fā)生傷殘后果的情況。如果因刑訊引起自傷自殘發(fā)生嚴重后果的,一般作為認定處罰刑訊逼供罪的情節(jié)考慮。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是指刑訊逼供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jié)果。對此,一般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在刑訊過程中雖然實施了足以致人傷殘的行為,但是對自己的刑訊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jié)果確實缺乏故意的,一般也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了一般的刑訊行為,即實施的刑訊行為本身不足以致人傷殘,但被害人因此而自殺死亡的,不認為屬于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情況。一般按照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7、刑訊逼供罪的處罰。依據(jù)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犯刑訊逼供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分別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并從重處罰。8、刑訊逼供罪的關聯(lián)犯罪(1)暴力取證罪,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向證人逼取口供的行為。(刑法第247條)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刑訊逼供罪的對象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是“證人”。(2)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指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管人員,違反監(jiān)管法規(guī),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以及指使、縱容被監(jiān)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jiān)管人,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48條)本罪與刑訊逼供罪區(qū)別要點是目的不同,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的目的是體罰被監(jiān)管人;而刑訊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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