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
提起假釋的流程是怎樣的法律分析: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執行機關代為宣告。法院應當將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假釋的監督工作主要由假釋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承擔。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監視他的行為,對他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認真改造思想,努力爭取做遵紀守法的公民。假釋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
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假釋的程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附相關材料;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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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
假釋,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附條件,是指被假釋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如果沒有遵守一定條件,就收監執行原判刑罰乃至數罪并罰。適用條件:假釋只適用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因此,對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人,不得假釋。判處管制的,因為并沒有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拘役的,由于刑期很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也不存在假釋問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具備適用假釋條件的,才可以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二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七十九條 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由此可知,可否假釋是由人民法院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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