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時間為14到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在7日內作出批捕或不批準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定會判刑嗎
不一定會判刑。監視居住期間辦案機關會繼續進行偵查、起訴和審理,如果有罪的還會判刑。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1.什么是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拘留等一樣,本質上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具體指公檢法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
刑事訴訟中,通常有5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從前至后,嚴厲程度逐級上升。
監視居住,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介乎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審之間。通俗的說,人還是被關著,只是不關在拘留所(看守所)內,一般是自己的住處或者公安指定的居所。活動范圍幾乎限定在這個地點,不能像取保候審那樣自由出入,也不能隨意見人,一切行動受到公安機關的“監視”。
2.什么情況下會被監視居住
必須明確的一點,監視居住,說明一定是涉嫌刑事案件了。
一般而言,那些既不適合拘留(逮捕),又不適合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被適用監視居住。如懷孕哺乳、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又如存在某些特殊情況、辦案需要等。前者好理解,后者實務中一般是專案和要案等。
實踐中,拘留、逮捕、取保候審,較為常見,監視居住較為少見。原因很簡單,麻煩。不像拘留所(看守所)那樣人手都是現成的,辦手續移送關押就可以,得額外派人監管。
03、監視居住什么流程
法律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至于在哪個階段適用,實踐中存在多種情況。可以是案件初始便直接監視居住,也可以是檢察院不批捕后再行監視居住等。總之,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是可以依法相互轉換的。
實踐中,少數地區“監視居住”用的較勤。原因很簡單,可以規避刑事拘留最長30日的限制,等拿到口供后再轉拘留,算是“合理利用規則”長時間控制犯罪嫌疑人。但這個做法存在一定爭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一、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
1、刑事拘留最多37天,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如下: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居室監禁算不算刑拘期限?
從《刑事訴訟法》第76條的規定中了解到,若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話,那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是應該折抵刑期的。一般被判處管制的話,則監視居住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但要是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話,那監視居住2日才能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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