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對觸電身亡的標準賠償為: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第一款 第八項 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20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少計1歲,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包括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包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注: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法律分析:傷殘十級按照國家規定可以領到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職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領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數額每個地方都不一樣。除以上賠償外,職工的住院費、伙食費、外地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康復費、輔助醫療器具費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基金都會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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