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主要包括下面幾點:第一,所有證據,無論種類,都只有經過法庭的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依據;第二,在舉證責任方面。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第三,在收集證據方面。在行政訴訟進行時,被告不能擅自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行政訴訟證據的特點: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規定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及《證據規定》中。行政訴訟中被告應承擔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32條、第43條、《證據規定》第6條對此分別作出了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概括而言,行政訴訟中被告方應就下列三種情況承擔舉證責任:1、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2、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3、當被告行政機關與原告之間因起訴時效問題發生爭議時,認為原告方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事實。 可以看出,在我國確立了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的分配責任原則,這一原則從表面看區別于“誰主張-誰舉證”的 民事訴訟 舉證責任原則,行政訴訟的特殊性就體現在這里。從形式上看原告處于主張者的地位,主張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而從事物的本質上分析,“違法性”是和“合法性”相對應的,分別從不同方面反映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所以,從另一個角度分析,被告行政機關主張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應當承擔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因此,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并不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①。行政訴訟確立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擔舉證責任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1、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是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應當遵守“先取證,后裁決”這一規則的必然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認真調查、充分收集證據,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的行政行為。因此,一旦行政行為被訴,由作出該行為的被告負擔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責任,是合情合理的。 2、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舉證優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司法審查的核心問題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被告作出的,所以被告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最為了解。并且在行政程序中,被告行政機關處于主導地位,其行使職權無須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意,所以被告的舉證能力較原告強,由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是公平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 3、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可以有效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要求被告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實質上是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程序之前的行政程序中應當在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前提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是違法的,面臨著其行為被撤銷或者其他否定性法律評價的后果。行政訴訟在承載解決法律糾紛的使命外,還承載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訴訟程序來平衡行政程序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責任,以實現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 被告應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承擔舉證責任,這一點沒有什么爭議。但對于規范性文件是否屬于證據,理論和實踐中卻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法沒有將規范性文件作為證據的種類加以固定,且其在性質上也不具有證據的屬性,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證據,不適用證據規則;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法律規范文件”這一證據形式,但其實際上是書證的一種特別形式,只不過這種書證的原始制作人是法律規范文件的制定或者發布機關而已。筆者認為,當規范性文件作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使用時,不具有證據意義。對此,從《證據規定》第1條的規定也可看出,作為法律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也沒有納入行政訴訟證據的范疇,足以證明。不過,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是,在被告提供的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全部事實證據中,不排除有些作為書證使用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事實的規范性文件,如證明被告執法主體資格的規范性文件等②。 對由被告行政機關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負有舉證責任的理由如下:1、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因此,如果行政機關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和起訴期限的,就應當推定為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如果要法院認定行政相對人知道訴權和起訴期限,就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以證明之。2、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應當向行政相對人發出具體行政行為文書,行政相對人應當對該文書簽收,若拒絕簽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記錄在卷并由在場人簽字或蓋章予以說明。即使行政機關通過郵寄或公告方式送達,也應有相應的單據或書面存根加以佐證。3、雖然《行政訴訟法》未明確規定對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期限負有舉證責任,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通用法則,也應當由被告行政機關對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負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規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 開庭審理 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 證據 清單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 一審 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 二審程序 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眾所周知,法官只有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才能使法院的審判建立在可靠的基礎上,所以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一、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訴訟證據是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有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行政訴訟的證據的作用是證實或說明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否存在,任何一個行政案件的真實情況都需要用證據來加以證明。在行政訴訟中,需要以證據加以證明的證明對象包括: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和程序性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調_的事實;習慣經驗、定理和專門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等。人民法院在收集和運用證據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_研究,各種證據都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做為定案的根據。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則如何
1、強化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是“民告官”的訴訟,為了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原告,證據規則強化了被告的舉證責任,而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則。
2、嚴格舉證期限證據規則規定,行政機關的舉證期限為10天,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被告不僅要在此期間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而且還要提供其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司法認知問題繼民事證據規則確定了司法認知制度之后,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中對此也進行了明確。規定了無須當事人舉證的五種事實,包括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不包括自然規律及定理)。
4、關于證人證言的新規定證據規則賦予證人作證的義務,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出庭作證應出示身份證件。
三、行政訴訟證據有哪些種類
1、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希望上文的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在行政 訴訟 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 舉證責任 。 被告應當在收到 起訴狀 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 答辯狀 ,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 證據 、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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