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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賠償的原則(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08 23:23:51

設計作品侵權的賠償原則是什么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也稱為全面賠償原則,是現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賠償原則,是各國侵權行為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通例。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的賠償由于侵犯著作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侵權者向權利所有人支付費用可以包括適當律師費等規定,是全部賠償原則的體現。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著作權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侵害著作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或數額幅度。在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營利數額,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智力創作成果損害結果的不易確定性以及案情的復雜多樣,使得對著作權的損害賠償不可能簡單化一,在審判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官們常常感到確定原告損失、被告獲利以及賠償金數額的困難。感到法律規定不完善,沒有可操作性的條款所遵循。

4、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享有的著作權中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對侵害著作權能否造成精神損害,造成精神損害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并沒有作明確的規定。

侵權賠償最基本的原則是什么

侵權賠償最基本的原則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衡平原則。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法律主觀:

一、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一)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1、侵害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造成損害的,既要賠償現實財產本身的損失,也要賠償可得利益損失。
2、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
(二)限定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一些特殊侵權損害。如《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誤工損失,“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三)懲罰性賠償原則。主要適用于侵犯知識產權和產品責任。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
(四)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 損害賠償范圍 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特征是什么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因侵權而造成的他人財產、人身和精神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適用非常普通、并經常出現的民事責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內容較為龐雜,所以我們可以說,損害賠償又是一種法律制度,它是由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各項制度構成的一個制度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均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遭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妨礙,即可要求行為人承擔此幾項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這幾種責任的承擔只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這幾種責任的承擔通常僅以人身權或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為前提。而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既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
(二)損害賠償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財產為內容。在其他責任形式中,侵權行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給付金錢的問題;即使以實物財產賠付,該財產也應屬于侵權行為人所有。而在返還財產的責任形式中,侵權人向受害人返還的財產本來就屬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形式的責任,在實際承擔時較為簡單,易于操作。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時卻較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考慮到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在故意侵權中,還要考慮到懲罰性賠償。
三、侵權行為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權利 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鑒定。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為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民事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四個,即全面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及衡平原則。以上便是找法網小編為您帶來關于 民事損害賠償基本原則 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律師。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則有哪些?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造成自己或財產受到損害后,請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規則包括:根據犯罪行為建立民事責任、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賠償標準為實際損失和合理支出、賠償限額等。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造成自己或財產受到損害后,請求侵權方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一般規則包括:首先,對于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侵權損害的,應該依據犯罪行為建立民事責任。其次,侵權人應該負有舉證責任,即侵權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無過錯或沒有造成損害。第三,賠償標準以實際損失和合理支出為原則,即被侵權人損失的經濟利益和因擴大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最后,賠償限額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對賠償數額的限制,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以及不同的侵權程度都可能會導致不同的賠償限額。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采取合適的方法和措施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界定“實際損失”和“合理支出”?侵權損害賠償中,“實際損失”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直接遭受的經濟損失;“合理支出”指為減輕損失而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例如為維護權益所支付的律師費用等。同時,需要注意,實際損失和合理支出的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界定。

侵權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中的規則較為復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需要充分了解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以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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