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
在資本主義國家,保釋須由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保佐人申請并繳納相當數額的保證金。在中國,對應當逮捕的人犯,如發現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罪行較輕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司法機關將申請保釋的人和保證人當面對保落實,然后予以釋放。這種保釋措施體現了革命的人道主義精神。
保釋程序基本遵循著法官裁量原則。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大多遵循法官裁量原則。因為對偵查、起訴機關強制處分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約束而又不妨礙其追訴犯罪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能保證追究犯罪的準確性,同時要保障嫌疑人在遭受超期羈押等不法侵害時能夠獲得及時、有效的程序性救濟,使整個程序體現出正當性,這樣重要的任務只有法官才能勝任,這樣的角色只有中立的司法機關才能扮演。法官的超然和中立具有獨立的內在價值,它使控辯雙方得到了平等的對待,從而使裁判結果更容易得到雙方當事人的尊重與信任。有些英美法系國家將決定保釋的權力不僅賦予了法官,在一定情況下,作為偵查機關的警察也可以決定犯罪嫌疑人能否獲得保釋,英國就存在大量的警察保釋,但這主要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法官裁量原則并不相悖,因為對警察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官尋求救濟,保釋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法官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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