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 ,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分別是: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里,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受刑法打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需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后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3、 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這里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但不滿16周歲或沒有辦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不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輕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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