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的定罪標準
法律主觀:
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是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一、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圣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二、過失犯罪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過失:
(1)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前提是行為人能夠(應當)預見。應當預見的內容是:法定的危害結果。
2、過于自信的過失:
(1)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的心理狀態。
(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而疏忽大意是無認識的過失。
3、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1)相同:兩者都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2)區別:間接故意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于自信的過失是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認識上)間的主觀上考慮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采取的措施;過于自信過失則考慮到可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一個是明知,一個是預見。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標準:
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四、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標準: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
(1)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
(2)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條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正確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1)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2)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因為他認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后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為人沒有考慮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1)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
(2)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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