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規定
公安機關在詢問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其監護人到場,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權益。如果是詢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則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未成年人作為證人被詢問時,應如實提供證人證言,對于證人提供的證言,辦案人員應如實記錄,并與證人核對。未成年人犯罪后可能會因為其思維還不足以自己面對國家機關的嚴格訊問,此時就需要通知其監護人來幫助并且可能還需要因此承擔該未成年人沒有能力負擔的賠償責任。
詢問證人的程序和方式,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為了保證證人如實提供證據,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證人,一般應先讓證人就他所知道的情況作連續的詳細敘述,并問明所敘述的事實的來源,然后根據其敘述結合案件中應當判明的事實和有關情節,向證人提出問題,讓證人回答。對證人的敘述,應當制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于2人。
訊問的地點,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訊問的時間,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對于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關于在刑事訴訟中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應當指派律師提供辯護。
第三條 實行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四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獲得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確表示不委托辯護人或者在七日內未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的,應在提請批準逮捕前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公安局是怎么傳喚人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都知道公安機關在辦事的過程中會涉及到很多的流程,那么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來說,為了了解更多的情況的時候,就會涉及到一些傳喚到公安局詢問,那么對此很多人都會有著疑問,公安局該如何進行傳喚犯罪嫌疑人呢?下面華律網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公安局怎么傳喚犯罪嫌疑人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華律網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采取其他措施。
從上面華律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公安局如何傳喚犯罪嫌疑人的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正常的公安在辦事的過程中都會出示相應的證件的,這些大家都可以去進行查詢,避免一些人員濫用職權或者假冒公安等情形出現。
公安局傳喚哺乳期婦女的規定
公安局傳喚哺乳期婦女的規定有: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詢問時也應當保證其正常的休息時間。
一、派出所傳喚時間多長
如果是因為涉嫌治安案件,傳喚時間是八個小時;如果可能適用行政拘留,傳喚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如果是刑事傳喚,傳喚時間是十二小時;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會轉為逮捕。
二、派出所超時傳喚怎么辦
超過24小時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申請放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采取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相關推薦:
刑事偵查管轄爭議(公安機關管轄權的規定)
法人有刑事責任嗎(法人代表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證人證言刑事作假(刑法306條詳細內容)
刑事罰款什么意思(給予刑事處罰是什么意思)
刑事證據規則內容(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