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應用面的廣泛,決定其種類的方式多種多樣,名稱也千差萬別。就此,根據強制對象的不同,把強制措施種類歸為以下四種: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此項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行政權限、條件、方式、針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強行限制,它包含:行政傳喚、約束身體、強制隔離治療、扣留人員、收容教養等,這種強制權的設定只能由法律規定,并通常由公安機關執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無權行使。
(二)查封場所、設施、財物,或扣押財物。查封是行政主體對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就地查實、封存,扣押是對涉案的財物行政強制留置、保管,以待危險事態獲得控制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再行處理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權應由法律設定,但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是不得設定的。此類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執行。
(三)凍結存款、匯款。此類強制措施直接對象是相對人的金錢,是行政主體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對行政相對人停止辦理相關存款、匯款的提現等業務,暫時性禁止行政相對人轉出、使用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或者匯款的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說需要由金融機構協辦才能實現。本法及《商業銀行法》、《郵政法》等規定此類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才有權要求相關金融機構凍結存款、匯款。
(四)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各種行政領域的活動千差萬別,行政管理措施也不盡相同,因此,行政強制措施的名目繁多,除上述幾種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還可以依法設定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如象強行進入場所,強行進入住宅,交通管制、通訊管制等。
行政強制措施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包括:
1.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3.凍結存款、匯款;
4.扣押財物;
5.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強制性,強制執行以納稅人主觀上不主動履行納稅義務為前提,稅務機關需要行使一定的手段來保證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實現。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的內容有哪些:
1、《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強制法》頒布施行前,不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甚至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也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改變了行政強制設定“政出多門”的混亂局面,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確立了統一的原則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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