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分析:濫用職權罪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認定:
第一,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
第二,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于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于濫用職權。
第三,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第四,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
不依照或違反【法律法規】,決定、處理自己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處理公務,從而侵吞公共財產、造成國家和人民財產的重大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第一,在客觀上,涉嫌濫用職權罪表現為犯罪分子存在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從而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二,在客體上,涉嫌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超越職權的行為,導致某項具體工作秩序遭到破壞,從而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第三,在主觀上,本罪要求罪犯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意思是指,罪犯明知道自己的越權行為會給公共利益帶來損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第四,在主體上,濫用職權罪屬于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
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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