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構成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累犯構成的條件為: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后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累犯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其中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有:
1.前后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4.前罪實施時已滿18周歲。
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有:
1.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
2.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
3.再犯上述任一類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三、累犯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對累犯裁量刑罰,確定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對于累犯必須根據一定的標準從重處罰。即無論具備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還是具備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者,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2、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而不是“可以”從重處罰。
3、對于累犯不適用。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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