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 受賄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受賄 達到了30000元以上的,那這樣的行為往往就是會被認定為受賄罪。法律規定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到200000元;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到3000000元;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 貪污罪 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 貪污 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 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收受禮金達到5000元的,可以以受賄立案。由“兩高”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幅度,同時授權省級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并考慮當地犯罪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兩高”備案。
賄賂罪是指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以財產的行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根據相關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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