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科原則
吸收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
混合原則(折中原則)
數罪并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并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吸收原則是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余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不予執行。并科原則是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限制加重原則是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混合原則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則。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數罪并罰時原減刑裁定應如何處理的意見
罪犯被裁定減刑后,因被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進行數罪并罰時,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行的刑期。
在此后對因漏罪數罪并罰的罪犯依法減刑,決定減刑的頻次、幅度時,應當對其原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酌予考慮。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法律分析:1、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銷售偽劣產品之八種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妨害公務罪又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6、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五十八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五十九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的,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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