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處理流程
取保候審期滿后應作以下處理: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取保候審;
2、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的,撤銷取保候審;
3、需要追究責任的,移送案件至檢察院,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一、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后的流程有哪些?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之后有案底嗎?
取保候審后能否留案底取決于是否判刑,而與取保候審是否到期沒有直接關系。對出國沒影響,對以后也沒有影響。
取保候審本身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拘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記入檔案里。
由于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此時還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因此還不能對其定罪處罰,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坐飛機嗎?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坐飛機出行的,要提前告知執行機關,如果執行機關批準,被取保候審人是可以坐飛機的。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在取保候審期間要外出或者坐飛機的應該向執行機關報備申請,同意之后才可以做這些行為。取保之后可能會留下案底也可能不會六年案底,要看人民法院如果判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之后怎么辦
取保候審之后怎么辦一、取保候審之后怎么辦
1、取保候審之后處理流程如下:
(1)取保候審在法律期限到期時,執行的相關部門應在滿十五天前以書面的形式去通知決定的有關部門,讓相關部門做出相應的更改措施,然后在期滿前通知相應的執行的部門執行決定;
(2)執行部門收到命令后立即執行相關的條文規定,并將具體的情況及時匯報;
(3)取保候審期滿,全額退還保證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會留案底嗎
取保候審不會留案底,但判決以后有罪的會留下案底,犯罪情節輕微的或者對社會不產生危險性的或者羈押期滿案件未完結的,可通過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出具保證書,確保隨傳隨到的刑事強制措施。
犯盜竊取保后怎么處理?
對盜竊嫌疑人取保候審后,案件還在偵辦階段,公安機關會繼續收集盜竊犯罪證據,可以采取傳喚方式詢問嫌疑人。等偵查結束后,認為盜竊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下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一、犯盜竊取保后怎么處理? 對盜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以后,公安局還是繼續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就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判決。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后,應當遵守取保期間的相關規定,隨叫隨到,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工作。 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二、哪些情況對盜竊當事人不追究刑事責任?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綜上所述,發生盜竊犯罪,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執行強制措施,被取保后,對嫌疑人不會關押,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盜竊案件,收集證據線索。如盜竊證據充分,辦案機關偵查結束后移送到檢察院,經過起訴,法院對盜竊案件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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