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程序上說,死刑的執行機關是作出死刑判決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分析: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執行,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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