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刑法 134條規定,本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為: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體是人身和財產; 3、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里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 法規 、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4、主觀要件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法律客觀: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從刑法理論上劃分,重大責任事故罪屬于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為)。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即該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與其他“業務”(如侵占類)身份的標志。因而,有學者指出該罪的主體屬身份犯。世界各國立法中對該類型犯罪的設置各有不同,有的沒有將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而是作為一般過失犯罪論處,如《德國刑法》。有的則在過失致死傷罪之外,另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罪,如《日本刑法》、《意大利刑法》等。《日本刑法》第211條規定:“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或監禁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的條款為《刑法》第134條和第139條,該兩條中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主體是不同的。
從中國《刑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看,《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34條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從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本罪對于主體上的要求就完全消失了。事實上,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主體必須是從事某項“業務”的人,主體特征仍然是客觀存在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在生產、作業中”的界定性表述,正是對主體身份的明確要求。從刑法的意義上講,“在生產、作業中”本身就是指從事一種“業務”過程中,這種“業務”一般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必須是基于社會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務。即是社會分工的結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動;
第二,必須具有反復性、持續性。而這種反復性和持續性是指性質上的反復,而不是單純的行為人行為上的反復;
第三,必須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即存在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侵害的危險。
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據此,筆者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當是一種身份犯,但此處的身份并不僅限于合法取得之身份,其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在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規定造成的損害之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條后面增加了一條,即“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屬于安全類事故,因而該條應適用于《刑法》第134條之情形。從本條規定看,應當屬于一種法律擬制,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是特殊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發生后,因不報或謊報而造成的損失,事實上是責任事故后果的延伸。但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人本身不能或不具有向有關方面報告的資格,即行為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張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而此時,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出于各種利益原因,不報或謊報致使損害結果失控、加重。因此,構成《刑法》第139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并不是真正的重大責任事故制造者,而是本身與事故的發生無關(本身是事故制造者則適用《刑法》第134條,而不報、謊報行為便作為情節了),在事故的善后處理中應履行職務而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職務的,法定的“負有報告義務”的人,是以一定的職務,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是法定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的情況。因此,適用《刑法》第139條第2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應為特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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