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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的構成要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10 09:20:46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結果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三)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后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      (四)關于同時傷害的問題      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傷害罪的罪數      對于故意傷害罪的罪數區分,應當按照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予以解決。所要注意的是,當傷害行為屬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時,不得認定為數罪,而應認定為其他重罪。例如,行為人為了搶劫他人財物而傷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財物,均應認定為搶劫罪,而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也不得認定為數罪。      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還是認定為同種數罪,在認定為同種數罪的情況下是否并罰,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行為人連續傷害多人的是否屬于連續犯,取決于連續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為人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僅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種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屬于同種法益,連續傷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連續犯。如果要求連續實施的行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屬于同一法益。      將連續傷害多人的行為認定為同種數罪,面臨著應否并罰的問題。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是,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實行并罰。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例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輕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罰,但僅以一罪論處或者雖主張成立同種數罪但不并罰,就只能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再如,即使行為人3次造成3人重傷并情節嚴重,也不可能按照“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法定刑處罰。只有實行數罪并罰,才能做到罪刑相適應。這也反過來啟示人們,對于故意傷害罪,不能輕易承認連續犯。二、故意傷害罪的法律概念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三、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當立案。故意傷害他人,只有達到法定的輕傷,重傷標準時,才構成故意傷害罪,予以立案。四、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五、故意傷害罪的認定程序      1、必須經過專門的法醫鑒定構成輕傷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基礎      2、派出所逮捕犯罪嫌疑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情況下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主觀:

所謂 故意傷害罪 ,是指行為人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健康的行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剝奪他人身體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對自身的人體組織的完整和人體所有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的權利。 構成故意傷害罪 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二、行為人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1、行為人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力方法,但有時也表現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對他人身體直接實施打擊,也可以是間接使人傷害。該罪為結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的既遂。以傷害造成的后果為標準,傷害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死3種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虐待被監管人、聚眾“打砸搶”等致人傷殘的,按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2、行為人實際上已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后果;3、已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4、行為人故意傷害的是特定人的身體健康。三、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會因此而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四、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具體指人體各器官、肢體的完整和正常活動。而 尋釁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也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二、尋釁滋事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里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里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占用公私財物。這里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是指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三、 尋釁滋事罪的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四、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的主要區別是,一、二罪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則是多樣的。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積極希望并促使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犯罪動機是耍威風、取樂等。犯罪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不可見的。二、客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罪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主要表現在1、犯罪對象的不同。尋釁滋事中的隨意毆打他人,“隨意”就是沒有特定的對象,想打就打,不講原因,沒有理由,有時以看不慣為由也打,以此顯示其橫行和無法無天。故意傷害則不同,行為人要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一般有起因,有源頭,以此滿足其動機。2、犯罪場所也有不同,尋釁滋事行為人一般在公共場所進行,希望知道的人越多越好,以滿足其虛榮心。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以傷害到被害人為目的,為了逃避打擊,往往選擇場所都比較秘密。3、其他方面,尋釁滋事的行為人一般自己動手,或不顧忌被害者知道是其所為,甚至希望被害人知道,以樹其“霸主”形象。故意傷害的行為人不希望被害人知道是其所為,所以常常雇兇傷人,自己幕后指揮。后果上,尋釁滋事罪通常要“情節惡劣或嚴重”,在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中一般是“多人多次”,不需要被害人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的結果。故意傷害罪起碼要輕傷以上才構成。總之,脫胎于舊刑法“流氓罪”的尋釁滋事罪,仍脫不了“藐視社會法紀,破壞社會秩序,針對不特定的人尋釁滋事,從中尋求精神刺激”的胎記。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種情況: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三、侵犯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四、犯罪行為造成人體傷害限度不同。尋釁滋事罪僅限于造成人體輕傷的后果,故意傷害罪造成人體傷害的結果則分輕傷、重傷和死亡3種。看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關鍵是如何界定"隨意毆打他人"中的"隨意"之意"、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刑法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因此,"隨意"成為毆打他人構成犯罪的一個必備要件。實踐中界定"隨意"主要應考察以下兩方面因素:一是動機,看刺激行為人實施毆打他人的內心起因或內心沖動是什么,是出于故意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逞強斗狠,抖威爭霸或發泄不滿,打人取樂,尋求刺激,還是出于其它的動機;第二,看所謂的"事出有因",若行為人辯解毆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應考察是否屬實,對于那種為毆打他人而尋找違背常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這是不能成其為"原因"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辯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原因",此時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觀、不屬實的。如何界定“公共場所秩序”尋釁滋事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典已明確把尋釁滋事罪納入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中的第一節,即 擾亂公共秩序罪 之中,雖然目前理論界對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存在一定分歧,但公共秩序顯然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從立法的角度講,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共有35個罪名,并不以犯罪地點發生在公共場所為構成要件,公共秩序應當是人們在長期的生存實踐中,基于公共生活關系而逐漸形成的有條不紊的狀況,是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既包括公共場所的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場所的秩序。本案被害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享有正常生活的權利,享有其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享有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但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均侵犯了被害人的上述權利,本案的犯罪客體正是公共秩序,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處罰 犯尋釁滋事罪 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構成 故意傷害罪 的條件有: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68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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