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確保財產得到及時的補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一、向法院申請保全財產申請怎么寫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糾紛,于×年×月×日向你院提起訴訟。由于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特申請給予財產保全強制措施。請求事項:(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產)事實和理由:(寫明要求保全的財物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關系,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要求保全財物的關系及財物名稱、數量、質量、形狀、花色、品種、所在地點及現狀等。申請的理由主要寫明需要保全的財物遭受侵害情況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及在判決執行中的意義)。證據和證據來源:寫明能夠證明申請請求的證據的名稱、件數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若證據在申請人手里,應隨同申請書一并遞交法院;若證據不在申請人手里,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線索)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二、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三、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我國民訴法于1991年頒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過的,故民訴法對此無法予以超前明釋。1999年1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這一點,約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請進行財產保全,但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提起“本案之訴”——訴訟或仲裁,否則解除保全措施。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海事請求保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第十八條規定:“海事請求人在本法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按照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的,海事法院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或者返還擔保?!庇纱?,在海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就海事請求進行訴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訴訟的影響。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規定,發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應對于債權人命令在認為適當的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之訴的同時,提出證明該訴訟的文書,或者已經提起本案之訴的,命令提出證明該案件正在系屬的文書,如果對本案有仲裁合同,則仲裁程序的開始程序,視為提起本案之訴。訴訟與仲裁是兩個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據相應的程序對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理并裁判(決),提起仲裁同樣系請求的審理,亦引起“本案之訴”的法律效果。有鑒于我國已有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例,為了與國際接軌,筆者認為約定仲裁的當事人,在情況緊急如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在仲裁前類推適用訴前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必須在規定的期限申請仲裁,否則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申請書的寫法:財產保全,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稱為訴訟保全。在臺灣叫做假扣押、假處分。民事案件,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后,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當事人對爭執的標的物可能有出賣、轉移、隱匿、損毀的行為,或者是標的物自身有急劇變質、降低價值的情況,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或者會造成人民法院今后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請求人民法院防止上述情況發生,對標的物采取一定的強制性的保全措施的書狀,叫做財產保全申請書。(一)首部1.標題,寫:財產保全申請書。2.當事人欄,依次列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二)事實和理由1.簡要地說明一下雙方訟爭或將要起訴的案情事實確鑿無疑。在這一方面著墨不多。2.著重寫明必須實施財產保全所根據的事實。即被申請人有何種分散、轉移爭執的標的物的行為。具體寫明被申請人對爭執的標的物是正在準備出賣、損毀、轉移,還是隱匿,抑或是對其現有的資財故意大肆進行揮霍浪費。3.對所提出的上述事實,舉出確實可靠的證據,證明它是客觀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測的。4.論證理由,主要是闡明如果不實施財產保全,人民法院今后的判決勢必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的揮霍浪費等行為,只影響其財產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響今后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則不必申請實施財產保全。(三)請求目的根據前述事實和理由,寫明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即請求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何項財產實施財產保全,以及采取何種方法(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實施財產保全。同時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提供何種擔保。(四)尾部及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申請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部分,如有書證、物證,可寫明附送的證據名稱和件數;有證人的,要列出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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